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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处理新视野
在水资源短缺及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下,近年来,加强再生水回用利用、发展非常规水源逐渐成为共识,各部委政策频出,再生水厂项目加速释放,各地试点如火如荼。根据未来新水务工作组不完全统计,各部委发布的涉及再生水利用的主要文件如下所示。
在各个部委发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同部委的关注侧重点各有不同。水利部的关注点是将再生水纳入供需平衡分析,统筹配置水资源;生态环境部强调达标“考核”,关注水污染治理、水资源治理和、水环境保护与环境保护再生水环境利用;工信部关注“用”,聚焦工业园区的再生水利用率;住建部关注“建”,鼓励提高资源利用率、开展技术研发等。
视角的不同,带来的最直观表现是不同统计口径下,“再生水利用量”的不同。如在水利部发布的《中国水资源公报》中,2022年非常规利用水源利用量( 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微咸水和矿坑水)为175亿吨,其中再生水为155亿吨。而在住建部的统计中,2022年的再生水利用量就已达到185亿,高于水利部门统计的非常规水源的数据总和。
基础统计数据的不同,进而带来了不同版本的再生水利用率。“写任何研究报告,都需要特别注明是依赖哪个部门的数据。这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部门协作的困难。” 中国水科院水资源所水资源利用室主任何凡表示。
在表层共识的同时,不管是对于政府还是对于产业,仍有不少细节模糊不清,对产业推动构成障碍。
什么是再生水?
在官方定义中,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这个定义是被公认的,但无疑还有细节有待探讨。比如,什么是“达到一定水质指标”?什么是“满足某种使用要求”?
对于这个问题,在现有文件中,相对最明确的是水利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常规水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而在这一相对明确的文件中,仍有着需要进一步厘清的细节。未来新水务专家组专家、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胡洪营指出:“其一,‘加以利用’具体有哪些,尚未明确。其二,根据文件,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不算,是否需要增加工程设施才可以算?实际上,在很多实际统计中,自然水体需要补水的,泵送过去才能算作补水量,不需要的送进去也不算。而在这个过程中,生态需水量怎么计算?这可能也是个坑也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什么是利用?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发布,2022年7月开始实施的《节约用水 术语》中,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的定义是,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水质标准规定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占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
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于2019年发布的团体标准《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中,将再生水利用分为再生水初次利用、再生水梯级利用两类,二者之和为再生水利用总量。其中,再生水初次利用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环境等的行为;再生水梯级利用,是指再生水经过初次利用后,直接或经适当处理后用于其他利用途径,实现再生水的再次或多次重复利用。
具体到本文探讨的“污水厂尾水补充河道”命题,有三个被经常提及的术语——再生水景观环境利用、再生水环境利用、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它们在很多语境中有着相似意义。而实际上,三者的内涵、便捷、相关标准有着显著差异。
参与《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的胡洪营教授表示:“再生水景观环境利用,是相对最明确的,有标准,范围最小;再生水环境利用,要更宽泛一点,具体标准根据利用情境而定;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目前没有标准,定义也相对模糊。”
当书面定义落到实处,则又会多出一些约定俗成的共识,如“卖到钱的才算利用”。实际上,对于产业及管理者来说,在概念之外,“再生利用”通常都具备更为明确的经济价值。胡洪营将其总结为三点:“有规划、有支付关系、有管理。”
上文提及三个术语,在这几个方面就呈现出一定的递推变化。如最明确的“景观环境利用”,在《再生水利用效益评价指南》中的定义是:满足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要求,用于景观水体和人工水景营造、河湖池塘补水、湿地补水等,而且有政府部门批准的利用规划、用户明确、相关费用支付和管理机制健全的利用情景。
生态利用和达标排放有何不同?
对于身处其中的水务产业来说,困扰变得更加具体。污水处理厂产出的准Ⅳ类水出水排入河道,算不算生态补水?这类认定,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退税率、项目补贴等问题,也涉及未来可能遇到的再生水资源费用问题。
在胡洪营看来,从环境学、生态学角度,再生水生态环境利用与达标排放没有区别。达标排放可以认为可以无计划的循环利用。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二者存在不同:
实际上,仅从执行标准来看,达标排放与生态环境利用的差别并不大。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1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以及一些执行更高地方排放标准的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城市污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标准与现行承载污水厂排放标准基本一致,与地表水的Ⅴ类标准相近(N相关指标除外)。
换而言之,达到一定出水标准的污水厂尾水,在客观上具备作为“生态补水”的条件。因此,有少数城市将出水水质作为划分排水口类型的依据。如在《深圳市入河(海)排放口管理暂行办法》中,“生态补水口”是指污水厂尾水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后,经补水泵站或者重力流补充至周边水体,即是生态用水的入河排放口。关于生态补水口的备案管理,深圳市也给出了较为详尽的方案,包括新设、改建、扩大、变更等方面,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受理。
在北京,对于补水口的认定、管理也相对便捷。未来新水务专家组专家、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郑兴灿解释:“因为北京市这方面事务统一由水务局管控,由它来认定是否属于补水口,生态环境局实际上不参与。这样流程就很简单,易于落地实施及后续管理。”
这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北京市再生水利用的进程,根据北京市水资源公报,在北京市供水量中,再生水以11.5亿吨的水量占到27.6%;而在全国水资源公报中,包括再生水在内的非常规水源,在全部供水量中仅占到2.9%。在用水结构中,对比同样明显:北京市环境用水占比38.4%,而全国范围内“人工生态环境补水”的占比仅有5.7%,二者之间有接近7倍的差距。
但在更多的省市,关于 “排污口还是补水口”的认定,是一项难以越过的关口。郑兴灿表示:“在很多地方,只要是经过排污口排放的,不管水质是Ⅳ类、Ⅲ类甚至Ⅱ类,都算排放,不算回用。要将排污口改为补水口,涉及多个部门的繁杂手续,想办下来难度极大。”
据悉,污水厂出水涉及污染管理、指标考核,由环境部门管理,一般情况下,在环评阶段,排污口就已被定性;再生水方面,原先归住建部,在2008年改革后,再生水资源配置功能被划给水利部门。在污水厂尾水从污染向资源逐渐转变的今天,“再生水”这一命题天然具有跨部门的特征。
未来新水务专家组专家、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洪臣表示:“由于分管权限的不同,即便是生态环境部,也不会批准将排放口变更为补水口,它没有权利批。”
即便是补水口,直接进入水体的仍然难以确认。在大多时候,需要在有补水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设备、将水送至上游,才能算作再生水。这种认定方式,甚至催生了水务设施的在建设市场——建设泵站+100多米的管道,以变“排污”为“补水”。
尽管统计口径尚不明确,但对于当前政府主导的再生水产业来说,“再生水利用率”无疑是一个必须尽快追逐的硬指标。一定程度上,如何统计再生水,也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规划路线、资金投入及投入方式。因此,相关细节的厘清、统一,对于参与其中的各个主体都至关重要,亟需进一步探讨。